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医疗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清廉医院” 建设,不断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构建“亲清”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 号)《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清廉医院”建设活动方案》《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医疗系统不正之风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监察建议》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