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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作者: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日期:2019-04-29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其保费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只占其中较少的一部分。个人缴费标准一年一定,每年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办理时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25日。

四、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

1、居住在城镇的城乡居民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2、居住在农村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未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村委会、村民小组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可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其父亲或母亲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未持《昆明市居民住证》,只持有《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不得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哪些人员属于“免费参保”人员?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

1、参保人跨制度转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区设有经办权限的可到社区办理。

2、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区接续居民医保(职工转居民以及居民停保后接续居民等),可在新参保地办理停保、续保手续,不必到原参保地办理。

八、城乡居民参保待遇享受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责任期。2019年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期的,个人缴费不退费。

九、参保城乡居民如何就医?

(1)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证,到所选择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因急诊抢救、外出打工等原因异地住院,应在住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医疗终结后 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件及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有哪些医保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2、在选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因病住院可享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15.8 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6万元,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9.8万元。

4、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报销。三级联网结算标准单胎补贴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 3000 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每胎增加 500 元。

十一、参保居民如何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本着就近就便、自主选择,择优就医的原则,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就医地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点途径为:①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在参保办理经办点选点;②持医保卡、身份证至选定基层医院选点;③持医保卡、身份证至参保所属县(区)级医保中心选点。

十二、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生育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份和统筹基金支付部份。出院结算时,个人只需向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政策规定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由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参保居民在昆明地区以外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在昆明地区以外因急诊抢救、转外就医或昆明户籍的参保人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报销标准统一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个人自付提高 5个百分点。

十四、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

参保城乡居民患病住院,享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级别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次、500元/次、1200元/次。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分别为85%、75%、6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8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共计1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