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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作者: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日期:2024-05-28

各州(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一)《2023年药品目录》所含凡例,是对目录药品的分类和编号、名称与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要严格执行。

(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艾绒等308种中药饮片、809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云医保〔2023〕7号)继续执行。

二、规范支付管理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并纳入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目录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按企业申报后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三)《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本次目录调整,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的,继续按照协议期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给予保障,执行原谈判药品支付政策。

三、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一)目录内谈判药品以不高于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可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请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同规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地要加强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反馈。目录内谈判药品和本次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各地要督促“双通道”药店做好药品配备工作,满足患者购药需求。在配备谈判药品的同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纳入配备范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医保部门要根据省级医保药品数据库更新情况,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数据更新维护,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推动药品目录顺利执行。

(二)各州(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药品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组织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