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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作者: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日期:1970-01-01

一、供应商资格与条件

1. 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2.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 供应商应具备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报价与投标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完整、真实,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徳标准。

供应商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供应商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三、交货与验收

1.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2. 货物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做开箱记录,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双方签字确认。

3. 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包括货物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等。

 

四、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 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对因货物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3.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维护保养方案,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同时,供应商应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操作及维护人员培训。

 

五、违规管理与处罚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范要求。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供应商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供应商应及时关注并遵守相关规定。

2. 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3. 供应商禁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

3.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4. 本须知未尽事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