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一)主管部门:医院医务部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接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接待资料汇总备案; 牵头组建各部门接待人员;每年负责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集体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二)分管部门:相关对口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管理科、药剂科、保障服务部等)是“医药代表”接待工作分管部门,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宣传推广、产品推介等业务的预约登记、资格材料审核、备案,以及确定接待时间,组织落实接待工作等具体事宜。定期向医务部报送本部门备案接待资料。
二、实施细则
1.接待时间:每周三下午 3:00—5:00 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2.接待地点:医院主楼七楼会议室。
3.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部负责牵头组建,包含相关职能部门、临床业务等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接待人员组成主要以近三年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人员组成,经医务部统一培训后,按要求开展接待工作。
三、接待日工作
1.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提交由医院出具的登记回执。
(2)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3)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4)提供对备案信息表的真实性及严守《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九严禁”》(以下简称《九严禁》规定作出的书面承诺书。
(5)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6)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会议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产品资料,听取关于新药、特 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开展交流咨询、安排有关产品的学术宣传讲座等,并形成会议记录。
四、接待工作注意事项
1.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接待日前,医药代表可通过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或到医院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备案。对口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管理科、药剂科、保障服务部等)审查相关资料,合格后进行备案,登记预约,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到会。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2.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资产管理科、医保信息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
3.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4.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5.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6.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7.药剂科、医保信息科、资产管理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给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五、其它有关要求
1.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 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查实,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2.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